南宁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规定第三条有效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公益互助服务为支撑,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就近、便捷的高质量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