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领导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和协调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