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检验等情况进行审核。
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机动车发动机、机动车污染源控制装置维修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产品质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证、机动车维修单位计量器具以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料、润滑油和添加剂产品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商务部门负责对报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拆解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