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在编码登记中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变造、转借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