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未进行编码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悬挂、粘贴或者喷涂环保标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五百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