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