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