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范围内进行大型游乐、文体、演出、会展、训练、竞赛等活动,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