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佛光寺文化景观包括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按照下列要求保护:
(一)自然山水:保护山体本体,保护峰峦轮廓的完整性,保护山林资源;保护水系走向、宽度和生态护岸;保护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空间格局和景观视域:保持坐东朝西空间格局的组成要素完整性;保持峨盂山、小垴山等山峦叠嶂的空间秩序,加强景观视域范围内建设管控。
(三)文化线路和历史聚落:保护1937年梁思成、林徽因考察文化线路的位置、走向,设置标识牌,提示历史信息;保护闫家寨村和佛光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附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保持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文物古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由五台县文物主管部门登记公布,制定保护措施。
(五)文化艺术遗存:加强保护修缮和日常维护工作,开展高清数字化扫描建档,建立数字博物馆,加强宣传推广。
(六)精神文化:应当保持佛光寺文化景观的人与自然在精神层面的互动、天人合一的营建智慧与时空观、兼收并蓄的文化包容性。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