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五台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界碑,作出标志说明,在醒目位置设置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界碑、标志和标识。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