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黎医药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机制,加强黎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鼓励和支持自治县外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中医师和经黎医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自治县执业,从事黎医诊疗活动。

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