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黎医药保护和传承:
(一)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黎医药从业人员带徒授业,传授黎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黎医药技术人员。鼓励医护人员跟师学习黎医药技术。
(二)组织遴选黎医药传承人,被认定为黎医药传承人的,享有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三)从本自治县内从事黎医医疗活动且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群众认可的医师中遴选名黎医,颁发名黎医证书,发挥名黎医在学术传承、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引领作用。
支持黎医药专家在本自治县内设立工作室,开展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允许其在执业注册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