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活垃圾处理需要,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分类指引和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