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城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农村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渣土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