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分类投放第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山西省有关标准和规划设计条件,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