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源头减量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