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