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监督考核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动低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开展志愿者服务、社会实践活动。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科技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