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招募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作为引导员,开展下列工作:(一)生活垃圾的分类宣传、引导;(二)对未按规定分类投放、收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