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

(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