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十七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