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要求,实施分类收集、运输作业;

(二)配备符合要求的分类收集、运输设备以及作业人员,保持分类收集、运输设备功能完好、标识规范明显、外观整洁;

(三)分类收集、运输专用车辆实行密闭运输,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渗滤液;

(四)建立管理台账,安装运输车辆定位系统,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五)对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管理责任人,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