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山西省有关标准和规划设计条件,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