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