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生态文明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并可以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