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鼓励将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管理规约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业协会章程。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志愿服务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