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鼓励将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管理规约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业协会章程。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志愿服务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