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统筹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等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
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