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安康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