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发展与促进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加大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为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业态等绿色产业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