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加大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为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业态等绿色产业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