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绿色建材、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