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发展与促进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开展森林经营,加强低产低效林改造,提高森林质量;支持林业产业发展,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经济林,适度发展林下经济,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