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生态农业,推行生态循环种养模式,实施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培育提升绿色农业品牌,促进绿色富硒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壮大绿色特色农业产业。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