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优化调整产业和能源结构,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