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应急处置机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生态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提高生态环境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