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噪声、光、新污染物等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