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健全林长制,开展植树造林,实施森林抚育,优化树种、林分结构,发挥群防作用,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增加森林蓄积,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