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区域依法实行重点保护:

(一)马坡岭、黄石滩等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化龙山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三)南宫山、上坝河、鬼谷岭、凤凰山、千家坪等国家森林公园;

(四)观音河、汉江莲花古渡、旬河源、千层河、古仙湖、曙河源等国家级湿地公园;

(五)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