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旅游发展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旅游业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发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旅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