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和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