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旅游发展应当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科学编制或者修订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