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旅游发展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旅游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共同举办旅游企业,利用旅游资源以及闲置集体资源资产,发展特色乡村旅游。鼓励村民利用自有安全房屋、院落和承包地依法按照用地性质和规划要求开展乡村旅游经营活动。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指导服务,规范旅游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