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依法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合同期限一次性签订原则上不得超过四十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批准进行开发的旅游资源区域内擅自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