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饮用山泉水产业发展条例第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对已开发利用的饮用山泉水水源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每年定期检查不少于一次。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