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饮用山泉水产业发展条例第六条有效在饮用山泉水水资源保护区内,除上位法已有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或者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以及其他植被;(二)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三)开展游泳、垂钓、露营等活动;(四)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五)其他污染或者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