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景区内的景观、游乐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造型、风格、色调,应当符合景区规划并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鼓励和支持景区内村(居)民依照景区规划做好房屋建设、改造和维修。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