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景区与城区的规划应当遵循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与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景区内各类控制性规划相衔接。

编制景区规划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和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