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山水瑶城景区条例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破坏景区生态环境、资源和设施等行为。鼓励和支持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资助、开展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等方式参与景区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