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山水瑶城景区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景区内应当依法加强噪声管理,在景点、游乐场(园)、广场、居民小区、公园、办公区、学校以及医院周边等区域内开展游乐、健身、娱乐等活动应当遵守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景区内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噪声管理制度规范各自工作和活动,不得影响区域内单位和居民的工作和生活。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