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景区内安装广告牌、门店招牌、电子显示屏、广告灯箱、霓虹灯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安全牢固、整洁完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