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生效第六十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及时通报情况,应当将法规正文及注释稿、立法参考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