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及时通报情况,应当将法规正文及注释稿、立法参考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